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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律从宽

时间:2021-09-22 20:00:43 | 来源:山西日报

中新网9月22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22日表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律从宽,一味从宽,而是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案件,必须依法从严惩处,不能从宽。

22日上午,国新办就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检察力量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会上,有记者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的效率。但是也引发了一些争议,有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会影响“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要求,有可能导致一些无罪之人违心的认罪认罚,对此观点最高检有何评价?下一步,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最高检有哪些考虑?

苗生明回应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们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刑事司法制度当中的一个很有中国特色的新的诉讼制度。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已有超过85%以上的案件适用了这个制度,一审之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上诉率只有3.5%左右,低于其他刑事案件10多个百分点。而且,认罪认罚案件的不捕率也高于整体不捕率20个百分点,法院宣告缓刑高出整体刑事案件7个百分点。应该说,这是这个制度带来的一些新的变化。

苗生明特别说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律从宽,一味从宽,而是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案件,必须依法从严惩处,不能从宽。在扫黑除恶当中,北京有一起黑社会案件,林国彬等人专门以老年人的房子为犯罪对象,实施套路贷,先后骗取了72名老人共计1.8亿元的房款,这个案件林国彬作为首犯在法庭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但是检察机关依然坚持像这样一个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不能从宽,依法从严处理。

关于认罪认罚与“以审判为中心”之间的关系,苗生明认为,这两者之间并不冲突,相反,它们是一脉相承,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种关系。对于整体的刑事诉讼来说,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看这个问题。”苗生明表示,一方面,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可以有效降低证明犯罪的难度,但是决不是降低了证明的标准。而“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提高侦查取证和审查起诉的质量,这正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有效行使、得以行稳致远的基础和前提。制度实施以来,我们对5000多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是认罪认罚的,但是经过审查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另外一方面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适用,又可以为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创造条件。现在实践表明,90%左右的案件是属于认罪的简单案件,而剩下的不到10%属于繁案,就是不认罪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因为有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就可以让法官有更多精力详审细审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从而能够大大推动审判中心所要求的庭审实质化水平。所以二者之间是这样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到下个月的26号,认罪认罚制度法律上确立就要满三周年,应该说这也是一个继往开来的重要时间节点。

苗生明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重点围绕完善实施细则、深化制度适用、提升办案质效,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保障机制。健全控辩量刑协商机制。近期,我们拟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规定,按照这个规定,要求所有案件中的控辩协商过程都要同步录音录像。

二是加强量刑建议规范化建设。近期,我们也准备出台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指导意见,提升检察官的量刑能力。

三是加强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监督管理。强化落实去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确保我们的检察权能够正确行使、廉洁行使。

四是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强化制度运行的理论指导。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童建明补充表示,今年政法队伍都在教育整顿,第一批在市县,第二批是中央和省级机关,对检察机关来讲,最重要的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加大监督力度,怎么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来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另一个方面,就是如何规范约束检察权的行使,特别是规范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官来讲,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现在适用率在85%左右,90%左右要提出确定型的量刑建议,法官认同就可以确认,这比过去的自由裁量权是扩大的。如何保证这个自由裁量权能够受到严格的规范和约束,也是下一步要着力加强的。所以要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加强和律师的协商这样一些机制措施来规范检察权运行,也规范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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