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生活网

您的位置:首页 >国际 >

朱婷在上海报案 请求追究造谣者刑责

时间:2021-08-16 08:08:24 | 来源:山西日报

20210813_092df0fa8f1da7fd451f6dc85b088ddb.jpg

山西晚报讯“已公证,固定证据。已报案,请求追究刑事责任。下一站,人民法院。”8月11日晚8:40,中国女排队长朱婷在自己的今日头条账号上发布了一则消息,同时在博文配图中附上了一张公证书以及一张《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本届奥运会中国女排小组赛遭遇三连败。其间,中国女排总教练郎平透露了朱婷手腕受伤,严重程度连她也感到非常吃惊。此后,社交媒体平台关于本次女排失利的流言四起:“朱婷获取千万级商业代言惹怒队友被孤立”“朱婷已和恩师郎平反目”“在球队耍大牌、罢训”……各种缺乏真凭实据的说法在网上传播。11日晚,朱婷在个人社交媒体发布《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以及公证书首页的图片。朱婷发布的回执单内容显示,朱婷委托律师报案,2021年7月19日至8月2日,有网民在网上虚构中国女排队员朱婷的谣言,故意抹黑朱婷,经核,该案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8月12日,记者了解到,由于朱婷委托的律所在徐汇,遂前往上海市徐汇分局田林派出所报警。经警方核查,该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已经对律师进行了告知,同时,接报回执单证明本公安机关已经接到报警人所报告的情况,不做其他任何证明。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澎湃新闻、中国青年网)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