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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

时间:2021-01-26 12:01:12 | 来源:山西日报

山西晚报客户端讯 1月25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发布《山西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以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提升全省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我省明确,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办理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机关包括省、市、县、乡(镇)各级行政机关,适用于申请办理行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在办结前撤回承诺申请,按原程序办理。

各市、各部门应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省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并签章,将承诺书递交行政机关。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来源:山西晚报记者 薛建英

原标题:山西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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