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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1-02-18 16:01:26 | 来源:山西日报

山西晚报讯(记者南丽江薛建英)春节前夕,山西省长林武签署第285号省人民政府令,山西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山西是全国保存古长城最多的省份之一。据有关资料,山西长城分布于9个市40余个县(区),总长度累计3500多公里,现存较完整的城墙和遗迹有1500多公里,涉及战国、东魏、北齐、隋、宋、明等朝代。该《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长城保护,规范长城利用行为。《办法》明确,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规划,建立长城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解决长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长城保护责任书。长城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居)民长城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村镇、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划、涂污、挪动、损毁长城保护标志。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城记录档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记录档案应当每年续补一次。长城保护机构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监测、维护、抢险等保护工作。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城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交通状况和长城遗存基本情况,招募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长城日常养护规则,指导和规范长城保护机构做好长城的日常养护和抢险加固工作。《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同时,还规定了在长城上禁止从事的活动,包括取土、取砖(石)、种植;开沟、挖渠;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物;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攀爬、踩踏;依托长城建造建(构)筑物;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举行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该《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值得一提的是,在该《办法》出台之前,忻州市已结合本市实际出台并实施了长城保护条例。忻州是山西省长城分布最广、遗迹最多的地区,下辖的14个县(市、区)中13个都有长城遗存,境内3处长城点段还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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