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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施行

时间:2021-04-10 08:00:24 | 来源:山西日报

本报太原4月9日讯(首席记者贠娟绸)《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3月30日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为。按照《办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程序,遵守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调查取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送达等程序制度。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收集、整理、分析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案例,选择典型案例统一发布,分行业分系统指导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为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行政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应当依法、合理设定行政执法权,对行政执法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幅度等要素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减少行政执法裁量空间;应当对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权进行梳理,分类分项细化、量化裁量基准;制定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应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公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等因素,对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程序,遵守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调查取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送达等程序制度。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不得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擅自改变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不作为或者延迟作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办法》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举措;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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