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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与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课程

时间:2021-04-07 12:00:28 | 来源:山西日报

记者4月6日从教育部获悉,为了落实学校的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教育部发布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明确,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

《规定》明确,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规定。并明确将从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平等保护、自由保障、受教育权、义务教育、休息权利、财产权益、肖像和知识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方面对学生进行保护。

其中特别强调,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对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规定》明确,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学校应禁止学生携带手机进入学校

《规定》提出,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或者经过主管部门认证。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规定》同时也对教职工的行为作出了规定,比如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及其他利益;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不得组织、要求学生参加由其组织、参与或者有利益关联的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等。

教职工应及时制止欺凌行为

《规定》还提出,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教职工发现有学生实施欺凌行为等应当及时制止。

《规定》在防治性侵方面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提出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不能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不得有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不得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不得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不得持有以未成年人为题材的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等行为。

《规定》还明确,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同时,可以给予学校1至3年不得参与相应的评奖评优,不得获评各类示范、标兵单位等荣誉的处理。

本次征集意见将截止到2021年4月23日。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樊未晨 来源:中国青年报

原标题:学校不得与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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