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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13批次食品样品不合格

时间:2020-12-16 20:02:39 | 来源:山西日报

晨报讯(记者 田勇)备案时需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12月15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消息,为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 (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12月25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明确,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或省级市场监管局申请注册登记。《实施细则》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实施细则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已注册登记的学前教育机构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应向原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实施细则》规定了托育机构备案程序及所需材料,即登录备案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有关登记、场地、人员、卫生和消防等证明材料扫描件。《实施细则》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原标题:省市场监管局:13批次食品样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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