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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失德艺人频现专家建议加强娱乐行业立法

时间:2021-09-08 12:00:13 | 来源:山西日报

● 在不合逻辑的造星计划运行过程中,资本说了算之潜规则让一切都变了味,娱乐行业之常规、法律之训诫、德行之内省、公序良俗之召唤,都变得不那么重要了,最终导致艺人失范频现

● 解决娱乐行业乱象,既需要国家从宏观意义上进行行业发展立法,又需要行业从业者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还需要依赖行业自律和行业自治

● 娱乐法作为一个领域法,既要维护娱乐领域的正常发展秩序,又要保障该领域从业人员的权利,同时也要规范娱乐圈输出的内容、精神和价值观

中宣部近日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指出,一些从业人员政治素养不高、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滑坡,违法失德言行时有发生,对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严重污染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近年来,娱乐圈负面新闻频发,偷税漏税、吸毒嫖娼、代孕弃养、恶意炒作、炫富拜金、低俗媚俗等违法违规、失德失范现象令人愤慨,乱象亟须整顿治理。

多名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提出,道德教育缺失、法律惩诫缺位、社会评价导向缺漏、考核与淘汰机制缺欠,加上“饭圈”对偶像的一再纵容,导致艺人失范频现。建议加强娱乐行业立法,同时完善相应的配套规则如行业自律规范等,将道德失范与法律惩戒挂钩,推动娱乐行业健康发展。

德育缺失法律缺位

违法失德艺人频现

7月31日,北京朝阳警方发布消息,吴亦凡因涉嫌强奸罪被依法刑事拘留。8月16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吴亦凡批准逮捕。

吴亦凡之前,郑爽因偷漏税、非法代孕,翟天临因学术不端,吴秀波因“出轨门”等问题被“封杀”;吴亦凡之后,又有张哲瀚、霍尊、钱枫等或因参观靖国神社伤害民族感情,或被曝私德问题而接连“翻车”。

明星,到底怎么了?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副会长李丹林分析认为,是过度追逐经济利益的资本平台对一些艺人的失范问题选择性忽略,在打造营销艺人过程中,德之教育、法之训诫、核心价值观之要求严重缺失,加上“饭圈”对偶像的一再纵容,造成一些明星艺人道德素养的滑坡,最终铸成违法失德、伤害民族感情的大错。

李丹林提醒说,明星频频“翻车”,还与当下网络时代的特征密切相关。

“在非网络时代,成为一个群众喜欢的明星,需要经过严格的训练、把关并接受技术才艺培训。但在网络环境下,只要长得好看,吸引粉丝和流量,就能成为明星。这种情况下,加上资本的加持,一些没有才艺甚至品行不佳的人都成了顶流明星。”李丹林说。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研究会会长李清伟认为,现代社会,出现了大量的造星计划,如各种真人秀等,一定意义上丰富了娱乐行业的形式,但也改变了艺人成长的常规路线,甚至成为一些艺人出道的捷径,“这就反常了”。

“这种造星计划,从创意到实现,涉及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大量烧钱。钱从哪里来?”李清伟说,在不合逻辑的造星计划运行过程中,资本说了算之潜规则让一切都变了味,娱乐行业之常规、法律之训诫、德行之内省、公序良俗之召唤,都变得不那么重要了,最终导致行业一些病态现象,艺人失范频现。

在华东师范大学立法与法治战略研究中心研究员余锋看来,道德教育的缺失、法律惩戒的缺位、社会评价导向的缺漏、考核与淘汰机制的缺欠,是违法失德艺人频现的根本原因,也触发了这次行业整顿。

建立考核淘汰机制

重塑艺人成功标准

沉疴顽疾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演艺圈一系列负面事件也为从业者敲响了警钟,欲从艺先立德,这个“圈”也不是恣意妄为的法外之地。

国家有关部门迅速出手。

今年3月,国家广电总局公布的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8月25日至26日,中国音协、中国剧协、中国影协、中国视协等中国文联所属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分别召开行风建设座谈会,就诸多违法失德现象进行评议,倡导文艺工作者牢记责任、守好底线、以身作则。

8月27日、9月2日,中央网信办、国家广电总局相继发布通知,要求加强“饭圈”乱象治理,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坚决反对唯流量论。

“我们需要一个风清气正、竞争有序、合乎道德的娱乐行业,而不是鱼龙混杂、无序竞争、突破道德底线的娱乐行业。”李清伟说,文化强国战略、文化软实力建设正在稳步推进过程中,娱乐行业作为文化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决不能缺席,大力整顿娱乐行业也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娱乐产业。

在李清伟看来,解决娱乐行业目前的问题,既需要国家从宏观意义上进行行业发展立法,又需要行业从业者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还需要依赖行业自律和行业自治。“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意义上说,尊重娱乐行业发展的规律,用法治与自治相结合的逻辑加以调整,成为必然。”

针对接连不断的艺人违法失德问题,有业内人士提出:娱乐行业亟待建立艺人的道德素养培养考核机制和筛选淘汰机制。

受访专家对此颇为认同。李清伟认为,培养德艺兼备的明星艺人,重在树立正确的成才观、成功观,现在把成功的标准与流量、赚钱结合起来的做法,是导致艺人走偏的根本原因,因此从本源上重塑艺人成功的标准就显得极为重要。

余锋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建立艺人的道德素养培养考核机制和筛选淘汰机制,通过“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为准入设限,为淘汰立规;加强道德层面的教育;适当将道德失范与法律惩戒挂钩,避免因道德约束力不足,导致艺人缺少失范惩戒的紧迫感、压力感和敬畏感;一个群体的道德水平,折射的是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无视或忽视其他群体的道德问题,仅仅盯住艺人道德问题,其效果可能是局部和短暂的,因此需要全社会遵从道德规范与法律规则,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评价导向。

加强娱乐行业立法

具化细则至关重要

娱乐产业的蓬勃发展与该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形成了对照,加速娱乐行业立法迫在眉睫。

“娱乐法本身不是一部法律的名称,而是调整娱乐产业从业者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李清伟说,娱乐法的属性决定其意义首先在于通过法律把娱乐行业应当弘扬的价值观予以固化,让从业者知道什么是正当行为和不正当行为,从而推动娱乐行业健康发展。

在余锋看来,推进娱乐法的现实意义在于,规范与调整娱乐行业所涉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娱乐行业所涉主体的行为提供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有助于娱乐行业法律问题的系统化集成呈现与解决路径探寻;作为行业专门法的娱乐法,对于娱乐行业固有和常发风险,具有防范、排查与管控、处理作用;打通横亘在法律与娱乐行业之间的壁垒,弥补我国目前法学教育在此方面的经验欠缺,解决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发展不足、课程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定义娱乐法规则?

李清伟认为,娱乐法规则总体上应当以赋权性规则为主,但应坚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一致性。“娱乐法规则必然包含义务性规则和惩罚性规则,同时一些公理性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世界性与民族性关系准则等不可或缺。此外还应包括对娱乐项目的审查规则。”

李丹林则提出,娱乐法作为一个领域法,既要维护娱乐领域的正常发展秩序,又要保障该领域从业人员的权利,同时也要规范娱乐圈输出的内容、精神和价值观。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九条规定,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但现实中仍然屡现违法失德艺人。

对此,余锋认为,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九条虽然提及“德艺双馨”“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等规定,但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并没有针对性的罚则条款,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娱乐法应该对此进行完善。

此外,资本进入娱乐产业须加强规范也得到了受访专家们的普遍认同。

李清伟说:“进入娱乐行业的资本,不可能只有单一的资本属性,还应当具有社会属性。娱乐行业的投资者不同于其他行业的投资者,营利不再是其唯一目标,还需承担社会责任。”

余锋建议,应通过完善法律来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关系。当两个效益、两种价值发生矛盾时,经济效益服从社会效益、市场价值服从社会价值。同时应强化政策引导,严格依法监管,注重道德调节,坚守社会责任,把两个效益相统一的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娱乐产业在新时期的健康有序发展。

李丹林则提出,资本的天性是逐利,如果要让资本依法合规又肩负社会责任,就要依靠法律和监管。应该将艺人的行为与资本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和责任挂钩,这样资本的行为才会得以规范,才可能既不违反市场规则又不侵害公共利益。因此,可以在娱乐法中突出强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专家们认为,自律与监管并重、既要维持公序良俗又要维护公共秩序也应当被纳入娱乐法规则。

“自律强调内部力量,监管强调外部力量,内外结合、双管齐下,对于良好秩序的形成、维护与维持,意义重大。在娱乐法中强调自律与监管并重,体现了行业特性。”余锋说。

李丹林提醒,有些行为可能从法律上找不到相对应的禁止性规定,但按照一般的伦理和道德,这些行为是应该被谴责、被否定的。此时,公序良俗就是一个很好的补充。不过,在娱乐法中笼统强调公序良俗是不够的,还需要完善相应的配套规则,如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惯例、行业管理等,这些可以看成是娱乐法的外延。

本报记者 赵 丽 本报实习生 杨轶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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