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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对医疗卫生领域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时间:2020-07-31 08:00:48 | 来源:山西日报

山西新闻网7月29日讯(记者 卢奕如 实习记者 高嘉宇)今日,记者从太原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太原市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计分管理和公共场所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医疗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聚焦以下五方面内容。

太原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

两个《办法》聚焦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监管环节的信用分类监管机制,规定了医疗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两个领域信用信息的定义、种类、归集范围、途径以及信用分类监管实施主体,明确了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理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机制,通过建立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实现卫生健康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市县一体化。

明确信用信息的类别、评价原则、评价方式,两个《办法》科学规范认定守信失信行为,开展标准化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发证监管,谁评价负责”的原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归集到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场所的信用信息,按年度进行信用分类评价,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每年3月31日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方便社会查阅信用信息。在公示期限内,企业或个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可依法依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重建社会信用。

对诚实守信”(A级)的信用主体,实行宽松信任化监管,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对“信用良好”(B级)的信用主体实行宽松包容化监管,享受优先向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推荐参与评先评优等激励措施;对“一般失信”(C级)单位实施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次,采取依法全面实行失信预警,对失信行为整改情况跟踪检查等措施;对“严重失信”(D级)单位实施重点严格监管,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采取黑名单管理、限制或禁入市场等惩戒措施。

行政执法人员履职不到位、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等6类情形要被追责;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责,但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等6类情形照单免责,维护执法人员勤勉尽责、清廉履职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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