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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制定《租赁住房改建导则(试行)》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不得改建为租赁住房

时间:2020-06-05 16:37:04 | 来源:山西晚报

6月4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山西省制定《山西省租赁住房改建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试行)》),6月1日起,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符合质量、安全等标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不得改建为租赁住房。

《导则(试行)》明确,租赁住房改建应贯彻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理念,坚持安全、宜居、经济、适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节能建筑、绿色环保等相关要求;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提倡住宅全装修。

集中式租赁住房应注重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综合考虑承租对象、户型比例、户均面积、区域交通等因素。鼓励采用单元式或通廊式布局,应以南北朝向为主导,50%以上的套型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且在大寒日的满窗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应按照租赁住房的使用要求对原建筑结构进行安全性鉴定,如需加固可按现行标准进行加固改造。

分散式租赁住房宜选择2000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房屋。租赁住房应分户设置计量装置,实现燃气、用水、用电、采暖分户计量。租赁住房改建使用的材料设备和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租赁住房改建,建设单位应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对纠纷责任承担、物业管理等事项进行约定。其中,集中式租赁住房改建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等相关规定;分散式租赁住房改建应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相关规定。

同时,租赁住房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且不得低于6㎡,但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承租人应正确使用室内电气、燃气、给水排水等设施,不得在建筑楼面和屋面上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严禁擅自改动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得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或占用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外墙面、屋面等租赁住房共用部位。

名词解释

租赁住房:用于出租,供承租人使用的居住用房。一般指住宅、宿舍等。

改建:对房屋内部的功能、格局等进行调整、改造后,供承租人居住使用。

集中式租赁住房:对整栋建筑或其中的部分楼层、单元进行统一改建后,供承租人使用的居住用房。

分散式租赁住房:对分散在不同楼栋的一套或数套房屋进行改建后,供承租人使用的居住用房。

建设单位:专门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和兼营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记者 薛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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