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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告

时间:2020-01-09 17:22:02 | 来源:晋城在线
为了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彻底整治堵塞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确保灭火救援“生命通道”畅通,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的重要性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一旦出现占用、堵塞、封闭情况,将严重影响消防车的正常通行,延误灭火救援最佳时机,如若救援不及时极易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甚至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切实提高对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消防车道”的标准设置。二、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责任单位的维护管理责任各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消防安全职责:(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二)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三)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同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四)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五)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群众的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六)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者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三、集中组织自查清理消防车通道各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认真开展自查自改,重点清理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车辆,违章搭建构筑物或者设置摊位,违法设置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固定障碍物。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要组织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四、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若有违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和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三)根据《山西省消防条例》规定,综合楼、商住楼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若有违反,依照《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四)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被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五、严格消防车通道集中划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单位或者住宅区内消防车通道的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在单位或者住宅区消防车通道的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警示字样牌。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要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投诉举报身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动和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96119。特此通告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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