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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2020-11-30 08:00:14 | 来源:山西日报

近日,省政府公布《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补充养老保险”这项惠民制度,并对相关的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内容作出规定。

个人缴费标准分五档

《意见》明确,已参加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其中,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共五个档次。

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资金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

缴200元补贴70元;

缴500元补贴120元;

缴1000元补贴200元;

缴2000元补贴360元;

缴5000元补贴600元。

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另外,山西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年满50周岁、不足65周岁、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行研究确定。

领取待遇须年满65岁

《意见》规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组成,支付终身。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待遇。

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鼓励子女为父母缴费

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缴费、补贴、补助标准。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补贴、补助标准。《意见》明确,各地要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其中:对于子女积极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作为评选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孝老爱亲示范户,推选“好媳妇”“好儿女”等的重要依据;

在安排护林员、保洁员、护路员等公益岗位时优先聘用,在其家庭成员升学补助、奖学金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

在分配光伏扶贫收益、承包地流转费、集体林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村集体其他经营项目收益、资产收益等集体经济收入时,给予优先考虑。

反之,对于对子女不赡养父母的,也会采取相应方式督促子女为父母缴费。另外,山西省将把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纳入社会保障卡应用范围,方便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账户信息。( 晨综 )

原标题:我省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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