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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故意伤害案为何不予起诉?检察官细说缘由

时间:2020-12-12 08:00:38 | 来源:山西日报

山西晚报讯(记者辛戈)12月10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信息:近日,针对一起因工程劳务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检察机关依法进行了公开听证。最终,检察机关对此案拟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12月3日上午,广灵县人民检察院针对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县政法委、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法院、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参加。检察官介绍,该案系因工程劳务纠纷引发。犯罪嫌疑人一方作为农民工,在未认真查看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与发包方签订了劳务合同。此举导致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在几次找发包方商量解决未果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选择采取关掉工地塔吊电闸的危险方法,逼迫发包方现身解决,导致与工地塔吊司机及办公室人员发生冲突。在冲突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采用过激手段,用砖头打伤被害人肋部,致轻伤二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之前确系一个遵纪守法的农民工,系初犯、偶犯,其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针对此情况,检察机关依法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及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意见,同时对检察机关开门办案,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监督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农民工,在日常生活中,农民工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认真查看合同内容,必要时找专门人员进行咨询。自身权益一旦受到侵害,要向工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社部门、法院等部门寻求帮助,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冲动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链接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检察听证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据介绍,公开听证打破了检察机关独立封闭的办案模式,采用有别于单纯的释法说理方式,通过邀请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第三方面对面进行阐述和评议,零距离解结化怨,能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此外,公开听证也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具有仪式感、庄严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在听取各方的意见及接受听证团成员的质询中不断检视自己,端正态度,达到法治教育的目的。公开听证给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提供了一个对话的平台,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参与各方的见证下,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歉意,解开心结,减少彼此间的对抗与戾气。根据《检察听证规定》的要求,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决定召开听证会后,检察机关应当做好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告知有关事项、发布听证会公告等准备工作。听证会一般按照七个步骤进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在听证会上,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独立作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

山西晚报记者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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