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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驾车认罪认罚不起诉

时间:2020-09-10 08:00:32 | 来源:山西日报

本报讯 (记者刘友旺 通讯员韩静江)9月8日,娄烦县检察院在该县领航驾校举行了一场公开听证会。经听证、评议,参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安民警、驾校学员代表等,同意检察机关对危险驾驶嫌疑人刘某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7月22日1时许,刘某饮酒后驾车送朋友回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刘某血样检测乙醇含量为81.5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犯罪嫌疑人刘某移送审查起诉。娄烦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刚刚达到醉驾刑事犯罪标准,且案发时段交通流量较小,驾驶过程中未发生交通事故。同时,刘某系初犯、偶犯,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深化检务公开,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该院决定在驾校召开公开听证会,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对驾校学员及被不起诉人进行法治教育及训诫教育。

听证会上,检察官就此案认定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拟相对不起诉理由进行了全面阐述,解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详细讲述了危险驾驶的成本和对家庭、社会的影响;侦查人员就犯罪事实和证据收集做了详细介绍。犯罪嫌疑人刘某以身说法,对于自己酒后驾车的行为深感懊悔,承诺将引以为戒,不再心存侥幸,坚决不触碰法律底线。

听证员逐一发表了听证意见,均表示赞同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决定,希望刘某能够通过此次听证会汲取教训,珍惜机会,回馈社会。

“这次‘流动听证’,既实现对被不起诉人的从轻处理,又给广大驾校学员上了一堂‘看得见、听得懂’的法治教育课,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娄烦县检察院从过去在机关办案为走出去到案发地所属的乡、村以及有影响力的场所办案,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维护司法公正,实现了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原标题:男子醉酒驾车 认罪认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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