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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

时间:2020-06-07 13:37:09 | 来源:太原晚报

6月6日,山西省公安厅发布消息,为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提升信访法治化水平,推进“三零”单位创建工作,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建设更高层次的平安山西、法治山西,保障全省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省公安厅联合省高院、省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推进“三零”单位创建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5个方面推出35项举措,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

在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方面,有6项举措。其中,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对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方面,有4条举措。《意见》明确指出,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方面,有9条举措。比如,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方面,有13条措施。《意见》明确,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解救;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方面,《意见》列出了3条举措。如,信访人员以信访事项为由,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意见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记者 刘友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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