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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主审法官答记者问

时间:2020-05-21 13:37:08 | 来源:法制网

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案主审法官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黄辉

本报通讯员 任梦

5月18日,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二审宣判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员额法官王慧军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严重损毁自然遗迹

侵害公众环境权益

问:本案中,对于张某明等3人的行为对巨蟒峰是否构成严重损毁,在没有法定鉴定机构可以鉴定的情况下,怎样认定?

答:本案中,三被告人打入26个岩钉的行为对三清山巨蟒峰是否构成严重损毁的事实,目前全国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鉴定,但是否构成严重损毁又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本案中,出具专家意见的4名专家均长期从事地学领域研究,具有地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地学领域发表过大量论文或专著、主持过地学方面的重大科研课题,具有对巨蟒峰受损情况这一地学领域的专门问题进行评价的能力,均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4名专家接受侦查机关的有权委托,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现场实地勘查、证据查验,经充分讨论、分析,从地质学专业的角度对打岩钉造成巨蟒峰的损毁情况给出了明确的专业意见,并共同签名。且经法院通知,4名专家中的两名专家即张百平、尹国胜以检验人的身份出庭,对“专家意见”的形成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接受了控、辩双方及审判人员的质询。

因此,本案“专家意见”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参考。

问:本案是否属于检察院可提起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答:本案中,张某明等3人采取打岩钉方式攀爬对巨蟒峰的损害,侵害的是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不特定的多数人享有的利益正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环境权益不仅包含清新的空气、洁净的水源等人们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环境基本要素,也包含基于环境而产生的可以满足人们更高层次需求的生态环境资源,如优美的风景、具有重大科研价值的濒危动物、具有生态保护意义的稀缺植物或稀缺自然资源等。对这些资源的损害,直接损害了人们可以感受到的生态环境的自然性、多样性,甚至产生人们短时间内无法感受到的生态风险。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张某明等3人采取打岩钉方式攀爬行为对巨蟒峰的损害构成对环境的破坏。

张某明等3人的行为对巨蟒峰自然遗迹的损害,属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属于检察院可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

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判决3人承担600万元的环境资源损失费用,这个赔偿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环境资源审判的一个难点就是鉴定问题。本案三行为人对巨蟒峰造成的损失量化问题,目前全国没有法定的鉴定机构可以鉴定。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江西财经大学专家组就本案所涉巨蟒峰损失进行价值评估,专家组作出了《三清山巨蟒峰受损价值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认为,“巨蟒峰案的价值损失评估值”不应低于该事件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阙值,即1190万元”。

该专家组成员黄和平、林文凯、胡海胜具有环境经济、旅游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意愿价值法对本案所涉价值进行了评估,3位专家均出庭对《评估报告》进行了说明,并接受了各方当事人的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家意见”依法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可以结合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相关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合理确定。故一审法院根据以上意见,结合本案客观事实以及各方面因素,参考《评估报告》结论1190万元的最低阙值,酌定赔偿数额为600万元。

划出一道法律红线

规范文明旅游行为

问:本案中,张某明等3人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破坏了自然资源。那么何为破坏自然资源?这和游客在景区的不文明行为有什么区别?为何破坏自然资源要承担这么大的法律责任?

答:本案是首例因损毁自然遗迹而以损毁名胜古迹入刑的案件。刑法中的名胜古迹是有明确规定的,国家保护的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巨蟒峰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三清山之所以能列入“世界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和巨蟒峰独一无二的世界级地质遗迹点是分不开的。巨蟒峰作为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型资产,其所具有的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不仅是当代人的共同财富,也是后代人应当有机会享有的自然环境资源。

张某明等3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上钻孔打入26个岩钉,对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中的核心景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依法惩处。

游客在景区的不文明行为,根据其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区分其违法的层次,从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对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对国家保护的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明确确定为刑法上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损坏行为,情节严重的才给予刑事处罚。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不文明行为都构成犯罪。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判决张某明等3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用600万元,主要考虑了两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据地学专家参加庭审时介绍,世界自然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基层科学家、国家科学家、世界科学家的共同认定确定的全世界级别最高的自然景观,所在国有义务和责任给予最严格的保护。而且,三清山是非常重要和典型的花岗岩地貌所组成的岩柱和各种地貌,特别是巨蟒峰这样一个128米高独立的花岗岩柱子,在全球地质界也是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所以特别宝贵,在上面打26个钉子,就是严重的破坏。上面的钉子如拔出来就会造成第二次损坏。其造成的损失,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另一方面,3人的行为对巨蟒峰造成损害,必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没有法定鉴定机构对损失作出鉴定的情况下,聘请专家对损失作出评估。法院结合专家采用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报告》的结论,酌定赔偿数额为600万元,并无不当。

问:本案对普通民众在旅游时有什么警示作用?

答:本案的判决对普通民众在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中划出一道法律红线。对3被告人的入刑,不仅是对其所实施行为的否定评价,更是警示世人不得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应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明确了一些旅游中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了我国游客文明旅游行为,提高人们的文明旅游意识,推动国民在享受旅游权利的同时,承担文明旅游的义务。

定罪量刑有理有据

法治护航生态环境

问: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产生了怎样的破坏,严重性如何?

答:本案中,4名专家从地学专业角度,认为被告人的打岩钉攀爬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景观巨蟒峰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破坏了自然遗产的基本属性即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特别是在巨蟒峰柱体的脆弱段打入至少4个膨胀螺栓(岩钉),加重了巨蟒峰柱体结构的脆弱性,即对巨蟒峰的稳定性产生了破坏,26个膨胀螺栓会直接诱发和加重物理、化学、生物风化,形成新的裂隙,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崩解。

问:这次事件对自然环境造成哪些不可挽回的损失,案件的判决有何意义?

答:张某明等3人在巨蟒峰打入26个岩钉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也侵害了社会公共环境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体现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

其中,刑事案件的典型性在于将“专家意见”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依据。另外,本案对3名被告人的入刑及判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也可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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