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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明年起施行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行

时间:2020-11-30 18:00:19 | 来源:太行日报

补充养老保险缴纳及领取方式

●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 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

本报讯 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将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全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业务培训班日前在太原召开,就相关政策、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进行培训,全面提升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参保居民提供准确、高效、便捷的服务。

我省明确,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个人按年缴费,缴费标准分五个档次,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

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资金补贴。缴费补贴(入口补)标准为:缴200元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政府补贴(出口补)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补助。

省人社厅要求,各部门要积极协调保证各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好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的政府出口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群众做好参保登记;各市要做好对县(区)、乡、镇、村、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制度顺利实施;同时,要精准发力,持续推进城乡居保参保扩面。(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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