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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时间:2020-08-21 10:00:08 | 来源:太行日报

各项奖励更加明确 兑现程序更加合理

本报讯 记者牛坤报道:为进一步落实《晋城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和《晋城市招才引智十条激励政策》,真正发挥优惠政策对招商工作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出台《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使各项奖励更加明确、兑现程序更加合理。

《实施细则》对奖励范围进行了明确。一是外来投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市域内投资建设的新兴工业和高科技工业项目,属于我市鼓励类的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新能源(不含风电、光伏发电)、新能源汽车、煤层气(不含抽、采、输项目)、现代煤化工、精密铸造、生物科技、节能环保等新兴工业和高科技工业项目。二是在晋城市新设立的总部经济项目。三是符合晋城市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四是为我市引进项目和资金的机构和个人,以及为我市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不含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职人员)。

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具体为:一是对引资机构或个人的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项目投产并缴纳税收,按照实际引进资金的金额核算奖励资金。二是对当年实际投资额的奖励。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实行不同的奖励比例,奖励金额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进行测算。项目必须办理完开工手续,且在当年有实际投资和形象进度。三是对投资强度的奖励。项目必须进入各级开发区及工业园区,按照用地亩均投资强度分300万元、500万元两个档次,分别给予奖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20强企业项目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各承担50%。四是对纳税贡献的奖励。根据纳税比例的不同,按照市级留成部分给予奖励扶持。扶持期为三年。五是对总部经济企业落户补助和纳税贡献的扶持。总部经济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市级税收留成部分连续三年按70%进行扶持。新设立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2000万元及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300万美元及以上。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各项税收。总部经济企业,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在晋城市域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总部经济企业及其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市级地方留成部分合计1800万元及以上;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行业20强企业在晋城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央企业设立的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六是对在主板市场注册上市企业且总部迁入我市的落户奖励和项目投资补助。在主板市场注册上市企业且总部迁入我市的,须提供证监部门出具的总部注册地变更批复文件,且承诺10年内不改变注册地并承担纳税义务,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50%(5000万元以上)继续投资我市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七是上年度国际、国内、行业权威机构公开发布认定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行业2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的项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八是对获得国家或省级奖励扶持的企业,分别按照资助资金的10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九是对我市经济发展带动性强、贡献大的项目,另行予以重点扶持。十是市域内企业转型项目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实施细则》对兑换程序进行了优化。每年11月30日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市招商办提出申请。市招商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结果,并提交市政府审阅。评审结果需在我市主流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最后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次性拨付奖励或扶持资金;市县分成奖励项目分别由市县投资促进部门一次性拨付;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可按奖励资金最高的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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