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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年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0-12-12 14:00:49 | 来源:太行日报·晚报版

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新闻发布会现场。

本报讯 (记者 史娇星) 昨天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宣布《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29日经晋城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生活垃圾分为这四类

为了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国家、省、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减少环境污染,培养市民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制定《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据悉,《条例》共设八章五十九条,主要内容包含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第四条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标准,明确了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实行“四分类标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单独分类。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

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在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指出,我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县(市、区)需要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根据跨区域处理的生活垃圾种类和数量,向接纳生活垃圾的县(市、区)支付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用。

为了从源头减量,《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义务,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商场、集贸市场、超市等商品销售场所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不得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鼓励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条例》同时规范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方式,投放时应当遵守这些规定: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应当分别投放至相应标识的生活垃圾回收站点或者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应当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家具、废旧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放置于指定区域;装修垃圾应当装袋并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此外,不得将不同种类生活垃圾混合投放,不得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条例》还规定了监督管理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受理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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