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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晋城这一家四口被判刑

时间:2020-12-02 18:03:39 | 来源:太行日报·晚报版

涉案金额高达2666.3万元

近日,冯大、冯二、郭某(冯大妻子)、王某(冯二妻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晋城中院二审宣判,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1 变相非法吸收群众存款2666.3万元

在泽州、高平开设实体店、以高额返利为模式、涉案金额高达2666.3万元,这一案件也为幻想着消费返还、利润分红等“发财”模式的普通群众敲响了警钟。

2016年3月,冯大在泽州县高都镇成立了泽州县高都镇杰美易商通产品体验馆。同年7月,又在高平市丹河南路租赁门面,注册成立高平市丹河路易商通百货体验店进行经营,以“易订商城”为平台,积极向客户推广介绍北京易商通公司“消费新业态”的运作模式。

为了吸收更多资金,赚取提成费,获取更多利润,冯大、冯二、郭某、王某四人通过设立门店、公开宣讲、发放宣传资料、口口相传、微信传播等方式向公众宣传,其打着北京易商通公司“易订商城”平台及“消费新业态”虚假运作模式的幌子,使用订单中心编号2585,通过“新业态”、“本地电商”形式变相非法吸收群众存款2666.3万元。

其中通过“新业态”形式非法吸收369名群众存款计2204.5万元,投资人员提现成功收到返款949.3万元,购买商品成本价值330.9万元,剩余待返本金696.9万元;

通过“本地电商”形式非法吸收285名群众存款计461.8万元,投资人员提现成功收到返款122.1万元,购买商品成本价值8万元,剩余待返本金119.4万元。

2 所谓高额返利只是一场骗局

冯氏兄弟口中的“新业态”是什么?到底有怎样的魔力能让公众乖乖地把自己口袋里的钱心甘情愿双手奉上?

该模式为投资人在“易订商城”平台注册会员后,采取的是“订单式消费”模式投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新业态”会员形式。每投资5000元人民币为一单,投资一单可获商城消费积分5000分,购买“易订商城”中的商品(商品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同时获得10000元等值货品放在商城寄卖(会员自己无权指定所寄卖商品),商城每周以“寄售回款”形式向会员返利,10个月后会员可以连本带息回款8000元人民币;二是“本地电商”会员形式。每投资1000元人民币为一单,可获商城消费积分1000分,用于购买“易订商城”中的商品,同时获得2000元等值货品放在商城寄卖,商城每周以“寄售回款”形式向会员返利,10个月后会员可以连本带息回款1200元人民币,以此类推。

这收益可比银行存款利息高多了,但真相又是如何呢?

2016年,原某在高都镇见到冯大宣传的“新业态”模式,陆续投资4万元左右,目前亏损2万元;他还以外甥钱某的名义投资了8万元,最终亏损7万元。

陈某是冯大店里的雇员,跟丈夫共投资了26.5万元,损失了17万元,领到过450元奖励。

张某给冯大转账5万元,还以父亲的名义投资了7万元。之前用积分兑换了市场价为七八千的商品,父亲用积分兑换一千多的商品,报案后收到返款15688元,父亲收到返款11982元,其余的钱都损失了。

……

每一份证词都在说着一个事实:所谓的高额返利,其实只是一场骗局。

3 “羊毛出在猪身上,熊买单”

事实上,这个骗局并不是冯大、冯二俩兄弟的原创,他们是在北京易商通公司“消费新业态”的运作模式加盟推广的。 2011年1月28日,高某某(另案处理)在北京成立中维光华电子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无实际经营业务。次年,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易商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9月,高某某提出“羊毛出在猪身上,熊买单”理论,为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安排时任公司总经理马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创建了“消费新业态”运作模式。

为了吸收更多公众存款,高某某在全国范围发展订单中心,通过订单中心发展客户。

2015年,冯氏兄弟了解到这一模式并在北京实地考察,次年,与北京易商通公司签约,合作模式为由北京易商通公司提供平台,冯氏二人经营体验店进行推广、销售,赚取管理费、服务费,在晋城开店。

两年间,他们通过“新业态”、“本地电商”形式变相非法吸收群众存款2666.3万元,转入北京易商通公司账户。

2018年10月26日,高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4 罚当其罪,四人被判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冯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冯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扣押在案的按摩椅、磁疗护颈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变卖后退赔各被害人损失,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冯大、冯二、郭某、王某继续退赔。

一审判决后,冯大、冯二不服,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晋城中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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