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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时间:2020-12-08 14:00:55 | 来源:太行日报

伤残津贴每人每月最高增170元

本报讯 从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有关通知要求,我市自2020年1月1日起,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这也是自2005年以来,我市连续第16年提高工伤待遇水平。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自2020年12月1日前企业已破产或改制,其破产或改制时核定的工伤人员经常性费用已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其经常性费用未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12月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此次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的按原渠道解决。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570元的调整为257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4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1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4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低于2416元、1933元、1450元的,分别补足到2416元、1933元、145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0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本次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所属经办机构统一填写相关表格,初审后报市工伤保险中心,经市工伤保险中心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的,按原审批程序审批。预计增加的待遇将于今年12月底前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手中。 (宋平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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